作者TCKJACKY (偉)
站內studyteacher
標題Re: [高中] 代理教師的三年條款?
時間Fri Jul 27 21:06:24 2012
親愛的臺北市民朋友您好:您致臺北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
已交由本局(教育局)辦理,您信中所述事項,說明如下:
一、查教育部2012年7月10日以臺參字第1010122811C號令修正發布「中小
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其中新增
修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略以「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
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
第一款資格(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二、茲因教育部本次修正之聘任辦法已明定三個月以上之長期代理(課)
教師,如具有合格教師證書、服務成績優良得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再
次聘任,係將代理(課)教師得再聘之方式,放寬不限於懸缺,如符
合前開規定均得再聘之,爰為因應教育部本次修正,避免學校適用無
一致規範,本局業於2012年7月18日北市教人字第10113144500號函轉
本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自即日起停止適用2008年11月七日北市教
人字第9739782400號函示,俟後代理教師之再聘均依教育部聘任辦法
之規定辦理。
※ 引述《wush (wush)》之銘言:
: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民國101年07月10日修正,增訂第3-2條條文)
: 第 3-2 條
: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
: 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
: 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 前項備查作業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 ※ 引述《gg123471 (gg)》之銘言:
: : 之前去考代理的時候,
: : 聽到有老師說現在台北市的高中代理有所謂的「三年條款」
: : 意思是代理教師可以連續任用三年
: : 中間不用再重新考試
: : 想請問這是最近才改的制度嗎?
: : 是否只有台北市如此呢?
: 全國皆如此
: : 謝謝大家
--
※ 編輯: TCKJACKY 來自: 123.194.190.244 (07/27 21:11)
推 alphai3:這種續聘七月、八月有薪水嗎? 07/27 21:25
→ zado:台北市是有的 07/27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