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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就勞委會過去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離職違約金的解釋進行說明 必需在雇主有提供勞工擔任該項職務有關的教育訓練的情況下 才能要求勞工在任職未滿一定期限的情況下離職要賠償違約金 但目前中小學教師不是勞基法適用範圍 此項解釋也不適用在私立學校教師 2.使用司法院法學資料庫裁判書檢索功能查詢各地方法院裁判書 類似私校教師離職違約金的案件多是判決教師敗訴 最多只有在違約金金額太高不符比例原則時酌減賠償金額 (法院目前將私立學校教師聘約視為一般民事契約 不是勞雇契約) 唯一一個教師勝訴不用賠償違約金的案件 勝訴原因是當時的聘書由校懂名義核發 不符合教師法由校長聘任的要件 法院認定該聘書無效 但教師勝訴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學校給付離職前最後1個月的薪資 法院也認定該聘書無效 判決學校勝訴 3.如果不想支付違約金想與學校打官司 建議可以朝以下方向著手 (1)主張該項賠償條款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若教師並未在該私立學校實習 也沒有在學校聘任期間向學校申請公假進修學位或修習教育學程 則此時私立學校與教師間的關係與雇主未提供勞工教育訓練之狀況本質相似 若勞工離職不需要付違約金 教師離職要付違約金顯然違反平等原則 (2)主張該項離職前需賠償違約金的規定違反憲法第15條職業自由 (3)若法院判決敗訴 則在用盡所有救濟程序後 聲請大法官解釋 此為過去案例中沒有人採用過的訴訟策略僅供參考 若決定使用此方法 建議在提起訴訟前先把涉及憲法第7條及第15條的大法官解釋全部看過 訴狀中才能夠對違憲理由進行詳細論述 否則大法官很容易以聲請人未具體指謫法令違憲理由決定不受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59.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