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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臺教師(二)字第1020077866B號
訂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
部 長 蔣偉寧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9111/ch05/type2/gov40/num15/Eg.htm
註:
1.本要點為教育部審查各校教育專業課程的審查標準,實際情形請依各校通過
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表為準。
2.修正重點摘錄:
(1)必修學分中教學方法課程由6學分提高至10學分(特教類科除外)。
(2)配合教育部建議各校優先錄取曾經修習特殊教育3學分人員擔任教師之政策
,特殊教育導論採計學分數由2學分提高為2~3學分(實際上目前很多學校是以
開課3學分但只採計2學分的方式在運作)。
(3)配合幼托整合政策,幼兒園師資類科總學分提高至48學分。
(4)配合12年國教政策,調整部份科目名稱。
(5)配合98年特殊教育法大幅修正,調整特教類科部份科目名稱。
3.本次修正學分,自103學年度開始修習教育學程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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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10月1日公告的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表廢止令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臺教師(二)字第1020077866C號
廢止「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及「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蔣偉寧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9111/ch05/type2/gov40/num16/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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