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agin:有疑問+1.N年前老師也是跟我們說是6年 06/20 12:09
推 cutebudin:6年+1 06/20 12:14
7. 現職教師如何取得「長期聘任」?
教師法第十三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
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任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統一訂定之。」
依前項規定推算,教師服務滿六年而服務成績優良者,即具備接受長期聘任之
基本條件。
資料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jw!leVW8iCBBB0MMn7L4ZGMewW8k3.5/article?mid=89
※ 編輯: IART 來自: 36.233.147.63 (06/20 17:51)
找到釋例了!應該是六年無誤
教育部86.6.3台(86)人(一)字第86056891號
(1)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初聘,係指實習教師
或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校聘約者。」同細則
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續聘,係指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在同一所
學校接受聘約者。」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法派任及己取
得教師資格之現任教師,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聘任時,其原派、聘任
年資應予併計。」以公私立中小學於八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採由教評會審查
教師之聘任事項,宜依上開規定,現任教師原有公私立學校派、聘任年資
併計以計算其聘期。因此,如服務已滿六年,屬第七年之續聘,而符合教
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條件,並經依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程序審查通
過,且學校經教評會已統一訂定長期聘任聘期者,自得予以長期聘任。
(2)至教師之「留職停薪」期間,以其並未實際在校任教、服務,尚不得
計入服務年資。
※ 編輯: IART 來自: 36.233.147.63 (06/20 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