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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東大附小教師甄試】 B 100.下列對於教師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A.國小教師聘任期限,從初聘到長期聘任最快須經八年期間。 B.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疑似有性侵害行為之教師得以 停聘,若確認屬實得予解聘或不續聘。 C.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D.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發給本薪(年功薪)之半數。 答案B 若確認屬實得予解聘或不續聘。 應改為 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疑問A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初聘(1年)+續聘第一次(1年)+續2(2年)+續3(2年)=6年 若照原答案 初聘(1年)+續聘第一次(1年)+續2(2年)+續3(2年)+續4(2年)=8年 教師法是寫續聘三次以上......得以長期聘任 續聘難道只有算二年的續聘,不用算第一次的續聘(1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150.191
yagin:有疑問+1.N年前老師也是跟我們說是6年 06/20 12:09
cutebudin:6年+1 06/20 12:14
7. 現職教師如何取得「長期聘任」? 教師法第十三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 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任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統一訂定之。」 依前項規定推算,教師服務滿六年而服務成績優良者,即具備接受長期聘任之 基本條件。 資料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jw!leVW8iCBBB0MMn7L4ZGMewW8k3.5/article?mid=89 ※ 編輯: IART 來自: 36.233.147.63 (06/20 17:51) 找到釋例了!應該是六年無誤 教育部86.6.3台(86)人(一)字第86056891號  (1)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初聘,係指實習教師 或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校聘約者。」同細則 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續聘,係指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在同一所 學校接受聘約者。」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法派任及己取 得教師資格之現任教師,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聘任時,其原派、聘任 年資應予併計。」以公私立中小學於八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採由教評會審查 教師之聘任事項,宜依上開規定,現任教師原有公私立學校派、聘任年資 併計以計算其聘期。因此,如服務已滿六年,屬第七年之續聘,而符合教 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條件,並經依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程序審查通 過,且學校經教評會已統一訂定長期聘任聘期者,自得予以長期聘任。  (2)至教師之「留職停薪」期間,以其並未實際在校任教、服務,尚不得 計入服務年資。 ※ 編輯: IART 來自: 36.233.147.63 (06/20 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