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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mbo896 (kidd5)》之銘言: : ※ 引述《luckymia (luckymia)》之銘言: : : 我目前是研究生 : : 今年八月要去半年實習 : : 要帶論文去實習(我所上論文不算在畢業學分 學校也有要我們填帶論文實習的單子) : : 今天突然有位同學(別所的同學)跟我說 : : 她昨天去問系辦和師培說是否可不寫完論文拿教師證 : : 系辦和師培都說不行 : : 我跟我同學原本是打算明年實習完後邊考教檢邊寫論文 : : 而且之前有跟師培說我的打算 : : 他們也沒有說我這樣有問題 : : 請問我的想法是錯誤嗎? : : 因為剛得知 還來不及問學校和教育部 : : 心情很緊張 : : 可以請有同樣狀況的人 : : 可以回覆我嗎? : : 謝謝 : 依法行事...http://ppt.cc/SZBX :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 : 第 4 條 :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 一、依大學法規定,取得大學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 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育專業課程 : 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 三、大學畢業後,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 依據第四條第二點,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育專業課程且 : 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就看看各校規定寫完碩士論文算不算完成應修學分 : 也就是碩士論文是不是0學分囉...所以請問該校系辦最清礎 教育部94年9月28日台中(二)字第0940128772號函 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及格而未完成碩、博士論文之研究生,得否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一、查「師資培育法」第7條第2項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次查同法第9條第4項規定「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爰倘本案符合前法規定,得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教育部94年11月2日台中(二)字第0940146276號函 研究生可否休學先行實習 一、查「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規定,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而休學者仍具有學籍,亦屬在校學生,仍應上開規定辦理。 二、為避免研究所同學於修習教育學程期間放棄原研究所課程之學習,致影響招生公平性、教學研究品質及研究所之發展, 貴校應嚴格考核研究生除本身所學課程外,是否尚有能力修習教育學程,以避免影響本系所課程之學習品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66.231
luckymia:謝謝您的回覆,請問若我這樣實習完後,可以明年3月考教師證 06/22 09:44
luckymia:嗎? 我剛查 06/22 09:44
luckymia:http://0rz.tw/iUuRp 裡面的第三條有提到 06/22 09:46
luckymia:中華民國國民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06/22 09:48
luckymia:,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得依證明書所載 06/22 09:49
luckymia:之類科別,報名參加本考試。 06/22 09:49
我剛才再確認過1次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於100年1月有修正過 所以不能使用94年的解釋函處理 100年1月4日第4條的修正理由已經明確增列未修畢畢業學分的研究生不可申請實習 請您先確認 就讀系所的畢業論文是必修0學分或不計學分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776 必修0學分仍然是畢業應修學分之一 ※ 編輯: nari900916 來自: 118.168.185.122 (06/22 15:06) 海洋大學的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 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不含論文)即可申請實習 http://140.121.179.181/modules/xoopsrule/index.php?cat_id=2#q10 ※ 編輯: nari900916 來自: 118.168.185.122 (06/22 15:13) 師大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 畢業論文為必修0學分 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 http://otecs.ntnu.edu.tw/ntnutecs/images/customerFile/tep/professional/4-1-1-1.htm 臺大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37條第2項 畢業論文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 http://www.education.ntu.edu.tw/reg/regulations_1_18.pdf ※ 編輯: nari900916 來自: 118.168.185.122 (06/22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