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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2年7月8日臺教師(二)字第1020085610E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第5條條文,並將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臺教師(二)字第1020085610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三、本案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參閱。 四、檢附發布令及修正條文各乙份。 http://www.center.kl.edu.tw/v7/eduweb/index.php?func=edu_msg&act=ShowForm&num=4057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6.5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