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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3393-7862 聯絡人:蕭小于 電 話:(02)77365663 受文者:基隆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201370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貴府請釋有關已取得教師證書之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任 教學科、領域專長參加教師甄試者切結報考期限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2年7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20140330號函。 二、按本部95年8月8日臺中(三)字第0950117800B號函釋, 係為兼顧應屆修畢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之師資生,尚在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及製發教師證書時 之應試機會,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出具渠等修畢課程之證 明文件者,賦予暫准報名參加教師甄試之彈性,其切結期 間得至當年度8月底。上開人員經錄取,學校應在切結書所 載期限內,於其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始能聘任,以教師證 書日期作為起聘日,並自該日支薪。 三、查「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僅規範學校教師之聘任應聘請 具合格教師證書者,尚無相關法令明定教師甄試之報名限 制,並皆由各甄試學校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訂甄試 報名條件;基此,本部前函應無牴觸教甄公平公正公開之 原則。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東縣政府除外)、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6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