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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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基隆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201370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貴府請釋有關已取得教師證書之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任
教學科、領域專長參加教師甄試者切結報考期限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2年7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20140330號函。
二、按本部95年8月8日臺中(三)字第0950117800B號函釋,
係為兼顧應屆修畢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之師資生,尚在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及製發教師證書時
之應試機會,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出具渠等修畢課程之證
明文件者,賦予暫准報名參加教師甄試之彈性,其切結期
間得至當年度8月底。上開人員經錄取,學校應在切結書所
載期限內,於其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始能聘任,以教師證
書日期作為起聘日,並自該日支薪。
三、查「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僅規範學校教師之聘任應聘請
具合格教師證書者,尚無相關法令明定教師甄試之報名限
制,並皆由各甄試學校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訂甄試
報名條件;基此,本部前函應無牴觸教甄公平公正公開之
原則。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東縣政府除外)、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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