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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 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52.123
kerdaya:這個才是正解 09/18 22:36
sisterer:請參考林昭仁的論文,裡面有詳細解答喔! 09/22 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