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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pirit (spirit)》之銘言: : 目前我是一個代理老師 : 我知道教師不得兼職 : 但我想請問 : 創作算兼職嗎 : 我指的是有出版行為且跟教學無關的創作 : 請各位先進解惑了 謝謝 教育部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77022 聯絡人:陳怡君 電話:(02)77365932 受文者: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臺人(一)字第101022685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得否應邀參與廠商教科用 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及著作書籍出版或將作 品委由畫廊展示並販售其作品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為使教科用書能符合教學現場需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科用書編輯工作,宜有教師之參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 委員、曾任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團員或曾協助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於不影響教學之前提 下,經服務學校之許可,應邀參與廠商依本部所訂定之課 程綱要編輯之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工作, 尚非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之精神。惟應 遵守下列原則:(一)不得有商業行為。(二)不得與職 務、職權相牴觸。(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 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二、另查本部87年6月7日台(87)高(二)字第87063773號函 規定:「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私立學校專 任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公立學校專任 教師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或將作品委由畫廊展示並販售 其作品,尚無違反本部上開87年6月7日函規定,惟不得有 下列情事: (一)參加出版社或畫廊所舉辦之促銷活動,有兼售書籍、作 品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 (二)將著作或作品委由出版社或畫廊出售並收受報酬之行為, 與本職工作不相容者(如:不得因從事該行為致影響本 職工作、不得涉有利益衝突而未迴避等)。 三、另,本部85年9月6日台(85)人(一)字第85516976號函 併予停止適用。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 副本:本部國教司、中教司、人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49.20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416068540.A.FE1.html
kaosai: 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那買股票算嗎? 11/16 02:38
volenty: ^^^^ ^^^^ 11/16 02:52
windshan: 用親人的名字即可,錢不到戶頭都沒事~ 11/16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