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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lenchi919 (阿佑)》之銘言: : 代po 勿回站內信,文章有點長,慎入 : 有感覺這一週鄉民對於某教師的解聘案討論得沸沸揚揚 : 於是,想說來分享一下法律見解,也請各位鄉民理性看待, : 以下分成五部分說明,分別為 : 事實概要 適用法條說明 行政程序之合法性 教育局作法之適法性 其他再商榷事宜 : 一. 事實概要(資料來源:桃園市教師申訴評議書 + 教育部教師申訴再評議書) : 1. 該師為國小代理教師,且借調至教育局工作 : 2. 工作期前間出現,偽造公文書 + 偽造主管簽名 + 隱匿公文書等事 : 3. 經教育局啟動行政調查且經輔導無效 不是輔導無效,而是這個單位在當事人進去之前就有問題了(約聘僱人員及     無證代理教師比例在當時超過七成),而主管在輔導時的答案給的也沒達到     基本標準,要當事人如何相信這個輔導機制? 這缺額一開始公告是實缺-->進去後聘書變成"增置餘額缺-->從法院出來後是"虛缺" 單位裡面有刻當事人的印章,是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刻的 : 4. 學校以 "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 : 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解聘該師 : 二.適用法條說明 : 1. "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之必要", : 其實這條就是大法官解釋第702號認定違憲的條文的前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 而違憲理由乃是"不得再聘為教師"違反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處罰太重 : 於是,才修法改成現行的"行為違反相關規定",但是仍舊擺脫不了 : 教師行為被課予高道德義務? : 目前實務上比較能接受"婚外情"屬於"私德"(台訓(三)字第0980194269號書函) : 至於,師生戀(以下案例皆為高中以下) : (女師對男學生)沒事==>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37 號判決 : (男師對女學生)解聘==>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359 號判決 : 其餘行為也能被當成解聘的理由? 酒駕 ? : 2. 因為該條文過於抽象,於是,教育部進行補充說明 : 105年1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54065號函 : 105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9046號函, : 內容略以 : "...應視其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之內涵.... : 是以「相關法令」為法律及法規命令,不以教學專業相關之法令為限, : 但應以教師違反該等法令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為範疇..." : "...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嚴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或背離社會多數共通之 : 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若任其擔任教職,將對眾多學子身心影響甚鉅;其經傳 : 播者,更可能有害於社會之教化(例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 : 論文抄襲等)之內涵..." : 白話一點,就是要看你的行為是否足以為學生表率,如以教育部函釋來看 : 應該連 闖紅燈 / 亂丟垃圾 / 隨地吐痰...等都是要解聘的 : 3. 個案教師行為 : 偽造公文書或簽名等,是不符合社會多數道德標準及善良風俗,至於影響學生 : 身心嚴重與否? 單從現有評議書資料,看不出來,而這也是最爭議和無共識的 : 當然有人會主張該師行為不足為學生榜樣,如此一來,就陷入高道德的要求了 : ,應該連 婚外情 / 丟垃圾 / 闖紅燈...等都是了 當初單位主管也知情同意要當事人給予公務自主,卻又隨時更改,當事人在      被詢問時也跟主管告知這樣的指令不知道怎麼做事情,隨後而來的就是 手機被封鎖、群組被退出、有事情找同事兩邊都沒人理還被警衛大聲喝斥... 等諸多不友善的回應(排擠?) : 4. 個人看法 : 不認同該師有偽造等情事,至於足以為學生表率? 需要更多資料來佐證 當時的約聘雇人員有干擾當事人公務運作情形,還自以為是支援當事人,     該員業務量雖不大,但面對同事如此誇張情境苦不堪言,    並不是不聽話,而是同事的誇張支援行徑已經干擾到其他科室     : 三.行政程序之合法性 : 1. 事實面,教育局發起並製作行政調查報告 : 2. 法律上,依據代理代課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是由"學校查證", : 畢竟教育局不是學校,學校也不是教育局 : 3. 法律上,依據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條和第4條, : 學校應該遵循以下步驟: : (1) 召開校事會議 (2) 組成調查小組 (3) 製作調查報告 (4) 審議調查 : 報告 (5) 教評會審議 (6) 教育局核准 : 4. 事實面,學校並無(1)-(4)之流程,而直接進行(5)-(6)之流程 當事人 於第8次教評會前事先就跟學校說明事由,也有交代事項     也有跟教育局請假,但學校遮遮掩掩,把做錯的事全部往當事人身上推     例如:在今年6月7日上午於中壢區龍興國中申評會成員中,女性僅2.3位, 根本就不是當初申評會的成員,也不是教育部再申訴的組成成員, 當事人只是依當初被交代情形出席,出席結果被硬著頭皮講出在教育局的情形 又,當事人根本不知道要製作行政調查報告,如果知情,就會擋下這件事,    且該科室主管又非常喜愛旗下的約聘雇和非證代理教師,誇張行徑讓當事人咋舌   : 5. 於是,可知學校處理流程顯然不合於現行規定 : 6. 至於,代理教師是否適用上開解聘辦法,這將是後續攻防的重點了 : 四. 教育局相關作法之適法性 : 由於評議書均無相關具體載記,僅提出相關法律疑慮 : 1. 教育局行政調查之規定? 有如調查小組成員資格/迴避/人數/專業程度...等 : 2. 教育局輔導行為之規定? 有如輔導人員成員資格/專業程度...等 : 3. 教育局球員兼裁判? 自己做調查報告==> 學校配合辦理 ===> 教育局核准 : 五. 其他再商榷事宜 : 1. 終身不得聘為教師處分是 教育局公文指示? 學校自行判斷?        這個決定是依照該科室約聘雇人員和非證代理教師(管區是龜山一帶)的喜好決議    ,從當時迄今尚未看到任何教育局公文指示      ※ 編輯: littlecristy (101.137.80.17 臺灣), 12/12/2023 07:46:44
glygame: 違法仔,趕快去關好好反省 12/12 07:52
bala5527: 已經X3了耶 12/12 08:01
jeremiah81: 所以到底為何要刻長官的印章,還是這是公務自主? 12/12 08:33
fly770918fly: 12/12 08:42
cacud: 12/12 08:46
fly770918fly: 你刪 我噓 12/12 08:46
fly770918fly: 你刪 我噓 12/12 08:48
fly770918fly: 你刪 我噓 12/12 08:57
waynan: 所以是因為主管不放權給妳,就自己擅自偷刻章嗎? 12/12 08:57
fly770918fly: 你刪 我噓 12/12 09:13
waynan: 所以都是主管的錯?如果他有放權給妳就不會偷刻章偽造文書 12/12 09:14
fly770918fly: 你刪 我噓 12/12 09:15
jimmy78919: 不知道老師是否針對霸凌或退群一事,有證據? 12/12 09:21
jimmy78919: 現在時刻不是你有多委屈而是你有多少證據 12/12 09:21
mikeneko: 真是委屈你了 秀秀 12/12 09:31
Dalaia: 這裡疑似扭曲了一個明顯的事實:協助熟悉處理公務公文書處 12/12 09:49
Dalaia: 理流程叫干擾她,並認為協助者這樣行為誇張 別人的協助都 12/12 09:49
Dalaia: 被扭曲成惡意 12/12 09:49
fly770918fly: 噓 fly770918fly: 你刪 我噓 12/12 09:51
jalen1980: 還在刪...繼續等記者來 12/12 09:58
bala5527: 約聘、無證教師,都跟你的違法行為無關啊,東扯西扯 12/12 09:58
terry1043: 這邊得不到你要的協助,可以去八卦版po文看看 12/12 10:14
bala5527: 把你的申訴評議書貼到八卦版,你想要的記者就會來了 12/12 10:17
wingfun: 建議鬧大上媒體喔,挖啊挖啊挖~~ 12/12 10:21
terry1043: 說不定還有免費的律師 12/12 10:28
invander: 這兩個ID直接無視就好,張爸至少情有可原,這人只會扯東 12/12 10:48
invander: 扯西,影響到幼保員權益、車輛經費申請的就裝沒事。 12/12 10:48
mikeneko: 再吵...你們再吵就要刪文了喔 12/12 11:15
m13211: 這鬧大也沒用啦 當記者跟律師是呆子喔 12/12 12:13
tim0259: 還是又要開一篇把評議書都丟出來呢? 12/12 12:47
mioandmate: 還好沒當老師,可怕 12/12 12:56
waynan: 偽造文書屬於非告訴乃論,每個人都能去檢舉,不只桃園教育局 12/12 13:04
Asuero: 不知道的人還以為這裡沒版主,這種每篇文刪推文又重發的 12/12 13:29
Asuero: 應該終身不要再發文,到哪版都只是創造XX而已 12/12 13:29
Asuero: 好像都不擔心這樣反覆亂搞有人真的會把他丟刑事局線上檢舉 12/12 13:31
Asuero: 系統或是八卦板 12/12 13:31
Asuero: 到時候又裝受害者,說自己被網友恐嚇霸凌退群,行為模式是 12/12 13:32
Asuero: 一貫的 12/12 13:32
Asuero: 真的要幫她就退文封鎖這ID,不然只是激怒更多不認識的老師 12/12 13:33
Asuero: 而已 12/12 13:33
Asuero: 而且這篇回文的標題你是不是改過?如果青埔國小是你加上去 12/12 13:35
Asuero: 的你真的是沒救了 12/12 13:35
bala5527: 沒救了啦!沒救了啦! 12/12 14:02
crocod: 留言快要被刪掉了 版友們我們下篇文章見 12/12 14:22
jeremiah81: 朝向XX邁進之路 12/12 14:23
li11223344: 補血,希望你早日到土城報到 12/12 14:42
angus720: 哇嗚!竟然還發文,真的是奇觀耶! 12/12 14:57
bala5527: 快XX了,簽到 12/12 16:08
fly770918fly: 舒服 12/12 17:02
mikeneko: 幫補血 12/12 17:06
r49: 好像很歧視無證代理 一直強調無證 有證無證都不是偽造文書的 12/12 17:29
r49: 理由 12/12 17:29
fly770918fly: 12/12 17:54
fly770918fly: 12/12 19:05
fly770918fly: 12/12 19:14
fly770918fly: 12/12 19:26
dmc6: 去打行政訴訟吧 12/12 21:37
Myyan: ? 12/12 21:41
fly770918fly: 12/12 22:10
panadols: 樓上這些都是現場老師嗎? 12/12 22:21
ILzi: 樓上是第一年當老師嗎? 12/12 22:29
qaz102128: 今代奇觀 12/12 22:32
TinaJones: 12/12 22:51
TinaJones: 本文作者相關主題至此討論告一段落 暫以鎖文處理 12/12 22:51
※ 編輯: littlecristy (101.136.241.157 臺灣), 01/27/2024 07:13:36 ※ 編輯: littlecristy (114.42.198.14 臺灣), 03/22/2024 21:00:36 ※ 編輯: littlecristy (114.42.231.209 臺灣), 03/29/2024 07: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