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swi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2/78/2tqpj.html : 沒事不要亂教學生跳水 我不贊成這種消極的結論。就是因為危險,更要教導正確動作, 這則事件的教練,就是因為平日有這麼做,所以可以減輕責任。 判決書 http://ppt.cc/H6Of 內容冗長,直接整理幾個重要結論給大家看 到底是什麼危險動作? 「原告於跳台上將雙手交扣於背後,向後高舉雙臂跳入水中」 1.教練的過失   經調查發現,教練平時有教導跳水動作,且有告知其危險,要他們不要以 此嬉戲,且嚴加禁止,已經盡到相當程度的注意責任。   法官認為,教練唯一的過失,是沒有考量到國中生愛玩愛現,而短暫的離 開泳池,讓原告有機會脫離監督,玩危險動作,故需負3成責任。 2.救生員的過失 其他人到庭證述「(游泳池救生員當天有無在場?)不在。救生員通常會去看 不是游泳隊的學生。」。法官認為,泳隊成員有比常人純熟的技巧,對危險的認 知也比常人充分,所以救生員只要"在場執行工作"就好,不因沒注意泳隊的安全 而有過失,所以救生員不需負責。 3.原告的過失 法官認為,原告當時已經14歲,智識能力正常,已可清楚理解師長教誨「 危險動作」,且原告加入泳隊1年10個月,為訓練有素之選手,多次參賽成績良 好,況且跳水為游泳選手所需具備之基本技能。   依國內研究資料指出,國內游泳選手由預備起跳、離臺、騰空至滑行,整 體出發時間為2至3秒,騰空時間平均僅0.3 秒,原告執意要做,就算教練在場, 也擋不了,故需負7成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2.44.56 ※ 編輯: deo2000 來自: 140.122.44.56 (06/22 16:05)
eggli:「就算教練在場,也擋不了」推這句 06/22 16:10
eclosion59:重點他不是用正常跳水方式... 06/22 16:45
sa131485:台灣典型的「受害為大、國賠主義」..相對會有人說: 06/22 19:52
sa131485:"如果那個人是你家人呢"。這種型式,原告不會是最後一個.. 06/22 19:53
你講的那個叫"無過失責任"啊。我在這次的判決裡面沒看到,請問你有看到嗎?
NaTaO3:救生員賺到了^^ 06/22 21:17
※ 編輯: deo2000 來自: 140.122.44.56 (06/22 21:34)
javabird:看文字敍述還是不太明白他的危險跳水動作究竟是什麼導致 06/22 21:37
javabird:頸椎受傷而癱瘓? 我對頸椎很敏感,因為一個椎肩盤突出就痛 06/22 21:39
javabird:苦不堪啊! 脖子要小心顧好! 06/22 21:39
高院判決書對這部份紀錄的比較詳細,看看吧 ***************** 另據陳韋淳陳稱:「一開始試跳我們都先跳正 常的,林俊沅上來後我也一起上來,朱奕仲靠著水道繩等林 俊沅跳,然後林俊沅說:『陳韋淳,你看我跳』,他就站在 跳台上把手背在後面、十指交扣,向後高舉雙臂,然後就跳 下去了...」、「(問:以前你們有做過這個動作嗎?) 沒有做過,我第一次看林俊沅跳這個姿勢」、「(問:你沒 有告訴教練事情的經過嗎?)沒有,林俊沅怕被罵」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148頁背面、第149頁背面、第151頁至第151頁 背面); 且證人陳韋淳亦於原審到庭結證稱:「林俊沅是在 我前面準備跳水,我們跳了好幾次,一開始都是正常跳,後 來不知道跳到第幾次,林俊沅叫我看他新練的頭槌式跳法, 把雙手放在背後舉高,頭會先碰到水面,跳下去後,本來要 換我跳,但因為林俊沅一直在水裡,我怕會撞到他,他的頭 是朝下的,過了一段時間,他都沒有上,我覺得怪怪的,我 就下去看他,我一拉起他,他就是很喘,吐水」等語 (見原 審卷二第 3頁背面),可知林俊沅於姜慧蘭老師離開泳池期 間內,並非全部以雙手夾緊頭部之正常跳水入水姿勢進行練 習,且係將手背在後面、十指交扣,向後高舉雙臂之錯誤姿 勢入水後始發生本件事故。 ***************** ※ 編輯: deo2000 來自: 140.122.44.56 (06/22 21:49)
javabird:所以是像某個拉筋動作一樣嗎? 我一直不太明白手背在後面 06/22 21:56
javabird:又十指交扣要如何向後高舉雙臂? 後來想到某個拉筋動作還 06/22 21:57
javabird:要頭向下彎腰,應該就是這樣子的動作了吧? 06/22 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