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aTaO3:合理 所以游泳前後 最好都在游泳池先洗澡 10/01 03:05
→ yokan:可以說明一下嗎 10/01 15:48
十、游泳業衛生基準:
(一) 游泳場所每年開放或停止營業時,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二) 放水式之游泳池或戲水池(場)在營業期間,每週至少清洗一次,涉水池每天至少
換水一次。
(三) 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備餘氯測定器;每日作酸鹼值與自由有效餘氯測定至少
4次;每週至少進行2次結合餘氯測定。測定結果並應公布於明顯處所。採用其他方法消毒
者,應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四) 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水質酸鹼值保持在六點五至八之間,自由有效餘氯量保持
在百萬分之一至百萬分之三,結合餘氯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一 (1mg/l)或自由有效餘氯的二
分之一(以N,N-diethyl-p-phenylenediamine, DPD法檢測)。
(五) chlorinated isocyanurate compounds (含氯三聚氰酸鹽),僅限於戶外游泳池
消毒,使用時應每週測定cyanuric acid (三聚氰酸)濃度至少1次,其濃度不超過100 mg/l。
(六) 水質微生物指標:
1. 總菌落數:在35狰1℃環境下培養48狰3小時後,每1公撮(ml)含量,應低於500 CFU;
2. 大腸桿菌:每100公撮(ml)水之含量,應低於1 CFU (或1.1 MPN)。
(六) 供客用之毛巾,應於每一客人使用後洗淨消毒,並應保持清潔。
(七) 應分設男女更衣室及淋浴室,地面及台度採易清洗且不易使人滑倒之材料,地面
排水良好,並設置衣物櫥櫃,經常保持清潔。
(八) 應備急救箱,其急救用藥品及器材並應隨時補充且不得逾有效期限。
(九) 應備有水質遭糞便或嘔吐物污染之緊急應變措施。
(十) 游泳業應勸阻下列客人入池(場):
1. 下水前未淋浴沖洗者。
2. 未穿著清潔泳衣褲及泳帽者。
3. 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
4. 攜帶動物入池(場)者。
5. 罹患化膿性瘡傷、傳染性皮膚病、傳染性眼疾或其他具傳染性疾病者。
前述之相關規定或標識,應張貼於明顯處所。
(十一) 營業場所設施
1. 有加氯設備。
2. 有檢測水質酸鹼度、餘氯量儀器
※ 編輯: ilovewwf 來自: 219.85.87.124 (10/01 17:26)
→ kenliao:調到1.0~3.0是腸病毒流行時代的事了,至少兩年以上了~ 10/01 20:27
→ ilovewwf:100.9.27更新 我不懂你的意思 10/01 20:30
→ kenliao:查不到法律沿革,98年參加台中市衛生局辦的講習就是1~3了 10/01 20:33
→ ilovewwf:那到底0.3-0.7是什麼標準? 10/01 20:35
→ kenliao:各縣市政府可以自定營業衛生自治條例~不一定1~3ppm 10/01 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