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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讀者 林小姐問: 我先生為人擔保,92年度薪資遭債權人查扣三分之一,約20萬元,且債務人無力償還,於 本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列報財產交易損失? 南區國稅局答覆: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小目所稱財產交易損失,依同法第9條規定,係指納 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而持有的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損失 。 林小姐的先生為人擔保致薪資所得遭執行扣押造成損失,並非上揭規定所稱財產交易損失 ,無法列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 林小姐薪資所得仍應按未被執行前所領薪資總額全數列報為92年度薪資所得,並得依所得 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2小目規定,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7萬5,000元。 (記者邱馨儀整理)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4/0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