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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整理 新竹黃小姐問:去年如果前半年為租屋,後半年購屋,並有利息支出,在選用列舉扣除額 項目時,兩者是否都可列舉? 台北市國稅局答覆:不行,即使一年內同時有租屋與購屋利息兩筆支出,仍然只能擇一列 舉申報扣除。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列舉扣除額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撫養直系親屬,在 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 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按照這條但書的規定,租屋與購屋支出只能擇一申報,納稅義務人若購買自用住宅,向金 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每戶每年的申報扣除額以30萬為限。 (記者林杰兒整理)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4/26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5.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