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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yuki (無所謂了)》之銘言: :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 :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 : 得額中減除。 : 第十四條第七類第三項 : 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 : 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 : 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 想請教的是: 這兩條是否有衝突之處? : 若依據第十四條第七類第三項中所述,個人持有記名股票一年後出售所獲取之所得,有一 : 半要繳稅,另一半免稅。 : 繳稅的那一部分,是否與第四條之 "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有格格不入之處? : 謝謝 m(_ _)m 目前證券交易所得都是適用第四條之一的規定,全部免稅。 至於第十四條第七類第三項的規定目前暫時停止適用。 為什麼修法時不拿掉呢?可能是等以後證券交易所得復徵的話還可以用到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76.245
smartlai:正解 218.174.252.133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