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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案例》生前提款 死後轉存視為遺產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被繼承人生前提領存款,死亡後,由他人轉存至繼承人的其他銀行帳戶內,繼承人如果不 能證明為贈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據,則這筆存款仍將被視為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須 併入遺產總額核課。 南區國稅局最近就發現一起案例,轄區內一名盧姓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一日,從甲銀行提領 存款300萬元,轉開銀行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後,家人在其死亡次日存入其名下的乙銀行存 款帳戶,後國稅局調查認為,這張存款支票到盧某死亡時,仍屬其現金遺產的一部分,而 併計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盧某子女為此提起行政救濟,並向法院主張,父親生前所立遺囑中就已指明,將存在甲銀 行的300萬元退休金優惠存款留給母親,明確已有「贈與」之意,不屬所留遺產之內。 盧某子女也強調,父親在死亡前一天親赴銀行提領存款,再由銀行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給母親,當時母親實際即已取得支票的所有權,僅係在父親死亡後,將支票轉存於父親的 乙銀行帳戶,只是「借用帳戶」,不應據此判斷支票仍屬父親所有,而應視為是父親死亡 前兩年內所贈與的財產,依稅法規定,符合免課徵遺產稅的範圍。 不過,行政法院判決則維持國稅局與訴願會的見解,認為被繼承人如確有在生前將300萬 元贈與配偶,自應在所立遺囑與相關文件部分配合修正,或對此贈與行為保留一定的書面 證據資料,以避免日後繼承人間的紛爭。然而根據查得資料,當時甲銀行開立「受款人為 盧某」的支票,是由其配偶所簽名,可見當時盧某並未於支票中指名受款人為其配偶所有 ,也沒有親自在支票背書後交予其配偶,自無法證明確有生前贈與之意,因此仍決定駁回 盧某親屬所提上訴。 【2005/02/04 經濟日報】 -- ▄▄▄▄▄▄▄▄▄▄▄▄▄▄▄▄ ▄▄▄▄▄▄▄▄▄▄▄▄▄ ▄▄▄▄▄▄▄▄▄▄▄▄▄▄▄▄▄ ▄▄▄▄▄▄▄▄▄▄▄▄▄▄ 你也是大人嗎? ▄▄▄▄▄▄▄▄▄▄ ▄▄▄▄▄▄▄▄▄▄▄▄▄▄▄▄▄▄▄▄▄▄▄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9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