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be (生魚片 )》之銘言:
: 我家樓下是租給商業使用的
: 由於一開始的時候並有有把房租也申報在綜合所得稅內
: 以至於後來國稅局查到
: 然後便寄信函通知說要報稅 且報稅金額為xxxxx
: 我想問的是 關於租金收入的報稅金額是每年固定嗎?
: 標題打的34%是用網路報稅上面的所得種類名稱
: 也就是不知道申報金額是否一樣
: 才會打"要怎麼算"...
再補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一般而言,民眾若是為投資理財目的而購屋出租,
且其貸款額度較高者,因為光是購屋借款利息支出金額,就超過上述
財政部核定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所以國稅局建議,該類案件應採舉
證扣除來節稅。
納稅義務人應就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可減除費用
的方式有兩種:一為,舉證扣除的耗損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
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
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民眾必須提供其憑證,
以供國稅局認定。
以上參考來源:http://tw.money.yahoo.com/money_news/050518/5/1ucfi.html
*自己居然完全沒想到房屋的保險費....實在對不起我的保險學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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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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