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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年資結算金 可望免稅 2005-08-01 勞退新制已在今年7月1日施行,因應勞退新制,在施行前勞資雙方協議採取結 清年資方式發放的「退休金」可望解除遭稅捐機關課稅的警報。 財政部已要求稅捐機關蒐集有關勞退新制施行前,勞資雙方協議結清年資案例 ,以及稅捐機關對這類案件的課稅建議。財政部內部原先認定,勞退新制施行 前,勞資雙方協議結清年資,因為欠缺法源,這筆由資方根據勞方服務年資所 發放的所得,不應直接歸類為「退休金」,財政部原先傾向視為獎金或變動所 得課稅。 不過,由於稅捐機關對勞退新制施行前,勞工所取得的年資結算金課稅看法與 財政部不同。包括台北市國稅局都認為,這筆所得其實就是勞工的退休金,因 此年資結算金應視為是退休金,並比照退休金享有定額免稅。 財政部最近再度著手對年資結算金的課稅規定進行研究。部分官員對於稅捐機 關的看法也表示同意。據瞭解,財政部原先不敢貿然對年資結算金做出課稅與 否的解釋,主要是因為勞退新制尚未正式施行,在施行前若做成比照退休金享 有定額免稅的優惠,將會產生無可預料的租稅弊端。 財政部指出,如今勞退新制已經正式施行,在施行後所發生勞資雙方協議結清 年資的年資結算金,行政院勞委會已經解釋符合勞退新制規定,性質已屬退休 金無誤。至於在勞退新制施行前所發生的年資結算金,財政部認為,只要確實 根據勞工的服務年資,且有一定給付條件的案例,可由稅捐機關認定是否具備 退休金的性質,並依據個別案例給予免徵稅捐優惠。 財政部雖尚未正式發布有關勞退新制施行前的年資結算金課稅解釋,但據瞭解 ,勞工所屬企業在勞退新制施行前,若依據服務年資給予一筆年資結算金,並 將年資歸零後再重新聘僱者,即使職務與工作性質均無改變,勞工取自雇主的 年資結算金,很可能可以不被視為薪資所得課稅。 資料來源:2005/08/01 經濟日報 http://esmenet.moeasmea.gov.tw/wps/WPS_PA_1001/ecrc/ecrcnews/ news_details.jsp?news_id=N000001249 -- 有空請來tax板與消費者保護板(consumer)坐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8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