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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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列管期農地遭拍賣 須補贈與稅
時間Wed Aug 3 15:34:58 2005
列管期農地遭拍賣 須補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經核准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農業用地,在五年列管期間內遭法院
拍賣者,原免徵的贈與稅必須補徵。
財政部說,經核准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地,於列管期間遭法院拍賣移轉他人,
雖並非受贈人任意出賣贈與物,但農地實際已拍賣移轉他人,對該筆農地即
無任何權能,亦無法控制是否能夠繼續作農業使用,因此,原免徵的贈與稅
需追繳。
國稅局最近即處理一宗法院拍賣納稅人農地的案件,楊姓納稅人在88年5月間
,將所有屏東縣二筆土地贈與其子,因屬農業用地,國稅局因此按各該土地公
告現值,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1,100餘萬元。
國稅局並依法自贈與日起列管五年,不過,這二筆土地在92年6月間,經台灣
屏東地方法院拍賣移轉第三人,並發生未繼續供農業使用的情形,國稅局雖限
期要求楊姓納稅人需恢復農業使用,但因土地已被拍賣無法恢復,國稅局因此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納稅人補徵贈與稅。
納稅人對國稅局的判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
,行為時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如
繼續經營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其中所稱繼續經營不滿五年,應包
含承受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在內。
行政法院判決亦認為,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通說係解釋為買賣的一種。即
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
位,因此受贈農地雖是經拍賣發生所有權移轉事實,卻與一般買賣並無不同。
【2005/08/02 經濟日報】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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