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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彌補虧損 過頭要罰 ■ 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規定,營利事業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10% 營所稅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但這項虧損,是指營利事業以當年 度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累積虧損的數額,如果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數額大 於以當年度稅後純益實際彌補虧損的差額,將被補稅並處罰。 中區局查核某公司9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發現其申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共 200萬元,但86年度累積盈餘400萬元,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300萬元,實際累積 盈餘應該還有100萬元,並無累積虧損,因此調整核定其91年度未分配盈餘200 萬元,應加徵10%營所稅,且以違章論罰。 中區局審一科官員指出,兩稅合一自87年實施後,未分配盈餘須加徵10%營所 稅;但營利事業帳上累積盈虧的計算,並非以87年為界,而須合併計算,這件 案例就是僅列計87年度以後的累積盈虧,而未連同86年度累積盈餘併計,才會 算錯。 中區局提醒營利事業,在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時,可減除的彌補以 往年度虧損,是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累積虧損數額,若 申報彌補虧損數額大於以當年度稅後純益實際彌補虧損的差額,就應補稅及處罰。 【2005/08/30 經濟日報】 @ http://udn.com -- 有空請來tax板與消費者保護板(consumer)坐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