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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欠稅不繳 重購退稅趨嚴 ■ 記者陳美珍、徐谷楨/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土地重購退稅有重大漏洞,許多民眾利用「再行移轉」才須補稅的規定, 賴稅不繳,為此,財政部決定將「再行移轉」的時間點,從過去的第二筆土地過戶之後 ,提前到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以減少造成鉅額欠款的機率。 依土地稅法規定,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甲地,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在兩年內再購買第二 筆土地時,若買價比甲地的賣價更高,可以申請退還,但是如果五年內再把第二筆土地 賣掉,「再行移轉」,就必須追補稅款。 財政部為免納稅人因誤解法令遭補稅,同意在民眾持有重購土地未滿五年的再出售案件 ,應在所有權人辦妥移轉登記前,核發補稅通知書,提供民眾審酌取消交易避免補稅的 機會。 舉例說,張三在民國88年9月9出售甲地,繳納土地增值稅100萬元。二年之內在90年6月 9日重購乙地,因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規定,張三原出售甲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 稅100萬元,准予退還。 94年10月10日,距張三重購乙地完成移轉登記日不到五年時間,張三再出售乙地給李四 ,在李四向稅捐機關申報乙地移轉現值,並向地政機關辦理乙地所有權登記時,稅捐機 關會向張三追補原已退還甲地所繳納的100萬元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表示,由於李四辦理移轉登記後,稅捐機關向張三補稅,交易已經「米已成炊」 無法改變,但因部分民眾是不諳法令規定,才會造成持有未滿五年再出售重購土地被補 稅的意外。 為避免納稅人因此揹負沈重的補稅負擔,財政部依據稅捐機關的建議,對於過去財政部 要求稅捐稽徵機關需俟出售的乙地完成移轉登記後,始能發單補徵稅款的作法,改以提 前補稅時點的新辦法因應。財政部說,依照新規定在土地所有權人與他人訂立契約移轉 重購乙地,且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即符合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再行移 轉的要件,即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法予以發單補徵稅款。 財政部說,在這項變更措施下,交易雙方可以同時發現,再出售重購土地是否違反稅法 「五年內出售需追補稅款」的規定,並有機會重新審視應否取消交易以避免遭到補稅。 【2005/09/15 經濟日報】 -- ▄▄▄▄▄▄▄▄▄▄▄▄▄▄▄▄ ▄▄▄▄▄▄▄▄▄▄▄▄▄▄▄▄▄ ▄▄▄▄▄▄▄▄▄▄▄▄▄▄▄▄▄▄▄ ▄▄▄▄▄▄▄▄▄▄▄▄▄▄▄▄▄▄▄ 帽子抑或是蛇? ▄▄▄▄▄▄▄▄▄▄▄▄▄▄▄▄▄▄▄▄ ▄▄▄▄▄▄▄▄▄▄▄▄▄▄▄▄▄▄▄▄▄▄▄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