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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遠專欄》申報生前未償債務的規定 ■ 呂旭明、林明輝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被繼承人生前的未償債務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且具有 確實之證明者,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下舉例說明實務上國稅局審核未償債務的依 據。 一、金融機構借款 這類性質之借款,一般只要能提出貸款合約書、貸款撥入被繼承人之存摺影本,以及相 關文件足以證明該借款非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所為者,國稅局通常都會核實認定。 相反的,如果是重病期間的借款,就一定會面臨嚴格的查核,因為根據經驗法則,被繼 承人在重病期間的各項事務,應該都是繼承人經手處理,所以國稅局均會要求繼承人證 明該借款之去向,如舉證不夠充分,該借款仍可能被併入遺產課稅。 二、非金融機構借款 (一)私人間借貸 繼承人需提示借據,以及資金支付情形,例如匯款單或借貸雙方的存摺影本;如果被繼 承人曾提供土地作為擔保,則可提出已設定抵押權之土地登記謄本;而該借款如已經債 權人起訴,則一併檢附法院判決文件。 (二)標會債務 此類債務,國稅局一般會要求提供會單(標單),標會會款匯入、匯出單據,或以現金 直接收付之證明文件,當然,如果能進一步提供相關會員的姓名地址電話,將更提高國 稅局核定的機會。 (三)票據債務 繼承人如果只是提供支票、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國稅局不一定會接受,以本票裁定為 例,法院不須開庭調查,僅就本票是否具備應記載事項如金額、發票日、發票人等的作 形式審查,並不會去調查雙方實質的法律關係。因此,繼承人在主張這類債務時,必須 另外提出其他證確實證明,例如開票原因證明或兌領情形等,才能說服國稅局作出有利 繼承人之核定。 三、其他特殊情形的未償債務 被繼承人向第三人簽約購買土地在完成登記前,即發生繼承事實之情形,繼承人於申報 遺產稅時,將尚未支付之價款列為生前「未償債務」,該債務金額是依私契中的成交價 認定;至於可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則依土地公告現值併計遺產課稅。由於一般土 地的市價高於公告現值,因此會產生節稅利益。對此,國稅局在查核被繼承人生前短期 內購買土地時,特別嚴謹。讀者在進行類似規劃時,應確實瞭解法令之適用範圍及相關 限制,以免弄巧成拙。 (作者呂旭明與林明輝分別是致遠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與副理。本專欄每周三刊登) 【2005/09/21 經濟日報】 -- ▄▄▄▄▄▄▄▄▄▄▄▄▄▄▄▄ ▄▄▄▄▄▄▄▄▄▄▄▄▄ ▄▄▄▄▄▄▄▄▄▄▄▄▄▄▄▄▄ ▄▄▄▄▄▄▄▄▄▄▄▄▄▄ 你也是大人嗎? ▄▄▄▄▄▄▄▄▄▄ ▄▄▄▄▄▄▄▄▄▄▄▄▄▄▄▄▄▄▄▄▄▄▄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