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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競賽獎金獎品 限額內免稅 台北訊 大園鄉劉小姐問: 參加競技賽和機會中獎,所獲得獎金、獎品等,要扣繳多少稅額?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 扣繳規定如下:一、獲獎人或中獎人是國內居住之個人且獎金達13,340元者, 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按給付金額扣繳15%。二、如非國內居 住之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按給付金額扣繳20%。三、個人取得政府 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繳20%,每聯 獎額未超過2,000元時,不用扣繳。 獎金採分離課稅,所以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也不 能夠抵扣或申請退還。 四、以實物如電視機、電冰箱等當做中獎獎品,給獎單位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 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或自行生產的成本金額,依照前面規定辦理扣繳。 【2005-09-26/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 有空請來tax板與消費者保護板(consumer)坐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