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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銘言: : 所有重點就是在交易的發生地 : 上網付廣告費到底算不算中華境內所發生之交易 : 算的話就要課稅,才能夠繼續討論向誰課稅,如何課稅的問題 : 不算的話,就根本不適用我國稅法,也沒有逃稅的問題。 : 如果google主機在國外,在台灣沒有任何辦事處或代理人, : 那麼這件交易就像是在國外跟會講中文的商家買東西 : (這個東西在這裡指提供廣告) : 反之,如果和Yahoo和eBay一樣,在台灣是有機構的,繳稅當然無疑問。 : 這裡的稅,指的是營利事業所得稅,不一定和開發票有直接關聯。 : 營業稅其實是消費稅,討論在這裡很怪。 謝謝S大為此題做更清楚的說明(呵~昨天累呆了,只有指出媒體採購...沒說明) 我的想法也是其交易發生地點的認定啦!(只是虛擬世界的地點要怎麼算?我也不了~) google提供中文介面,華人地區開始使用順手了, 其曝光率提高後,才有商業價值,人家才要付錢買廣告, 其在各國將商標註冊(應該是要繳錢啦!但應該非稅款),是為保全其商標權, (前陣子查到新聞中,其與googles商標因一字之差,還被告了,但仍未知下文..) 其網址後有TW,應是屬網域登記(應該也有繳錢給網域供應商)... 但其實際主機之設立,應該還是在國外(若租用本國境內的伺服主機,似乎也難查證?) 網路交易之課稅(稅務機關對網拍課稅的熱門話題在本板還蠻常出現的), 其交易發生的地點,還蠻難認定的....特別是網拍的面交(現金交易或場外交易), 而google這種外國公司,在本國無分支機構,假定國內某公司或個人向其購買廣告, 錢付到國外,而廣告刊登在虛擬世界裡,主機可能都不在本國哩! google的這筆廣告收入要向他自己國家繳稅(營業稅,營所稅),但本國是課不到稅的! 而國內某公司或個人,應該仍可向google取得付款證明,做為費用支出的憑證吧! (我不知道國外有沒有發票哩!? 前幾年出國到東南亞,印象中是沒拿到過發票...) --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49.72
smartlai:是的,發票制度不是各國都有的。 09/29 00:52
shenghong:根據小弟我測試結果:Yahoo在台灣,eBay和Google在國外 09/30 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