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辦理清決算 逾期要補稅
■ 雲林訊
斗六市龐先生問:本人經營一家獨資商店,於今年10月轉讓給他人,欲辦理
清、決算,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已過(每年5月),是否可於明年度在
辦理申報?
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
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45日內提出
決算申報,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逾期辦理清、決算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2005/11/15 經濟日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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