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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個最近立法院一讀通過的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營利事業持有公債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  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前項利息收入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於二付息日間購入第一項債券並於付息日前出售者,  應以售價減除購進價格及依同項規定計算之利息收入後之餘額為證  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我不會打頓號 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8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