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同鄉會 不能列報費用
■ 稅務問答
蘆竹鄉李先生問:
營利事業若對同鄉會或學校家長會捐款,可否列報費用?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
營利事業如對同鄉會捐款,因同鄉會是以私人聯繫情感為宗旨,不符合所得稅法
規定,所以該筆捐贈不能列支費用。另外依財政部函釋,個人對學校家長會捐贈
,得作為綜合所得總額的列舉扣除額,但以營利事業名義捐贈給家長會或是校友
會者,則不得以該事業費用列支。又若營利事業對各村里守望相助推行小組或是
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捐贈,該類捐贈也不符合規定,前者係因未經依法登記或立
案成立,後者則因村、里辦公處本身並無獨立預算,而為鄉、鎮、市、區公所內
部單位,非屬獨立組織之政府機關,不適用所得稅法。
【2006/02/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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