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前二年贈地已出售 應稅
■ 稅務問答
陳生生問:
某甲死亡前二年內將名下的乙筆土地贈與給大兒子,倘若土地於甲死亡前已出售
,應否併計遺產課稅?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答覆:
當事人死亡前二年內(死亡日在87.6.25以前為三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
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即使在當事人死亡前
已經出讓,仍然要當作他的遺產併計課稅,遺產價值以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
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
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
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
【2006/02/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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