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交易發票申報扣抵 將補稅重罰
■ 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說,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的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
稅額逃漏稅捐者,應補稅並送罰。
中區國稅局法一科說,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發票,充作進項憑證
,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核屬虛報進項稅額,一經查獲,除依法補徵所漏營業
稅外,還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或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
從重處罰。
法一科表示,中區局最近查獲不少營業人向非實際交易對象取得進項憑證,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案件,值得重視。
法一科官員指出,被查獲的部分營業人,雖主張其有進貨事實,惟不知取具非實際
交易對象憑證為違法等理由,要求減輕或免予處罰;但因未能提示與所取得進項憑
證營業人間確有交易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均遭補稅及處罰。
官員提醒營業人,購貨或消費時都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憑證,據以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以免因取得不合法進項憑證,造成逃漏稅捐被補稅並裁處罰鍰,將得不
償失。
【2006/03/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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