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nanhsu (Hotel California)
看板tax
標題Re: [問題] 我幫我媽繳他的房貸,這樣我可以扣稅嗎?
時間Wed May 3 23:01:21 2006
※ 引述《actually (愛上哈泥豬~)》之銘言:
: 我家的情況是,我是納稅人,我扶養我爸跟我媽(皆未滿60,無收入)
: 我媽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我爸是借款人,
: 我爸跟我媽的戶籍在別的地方,只有我設籍在貸款的屋子裡,
: 那,我倒底是屬於哪種?我還可以申請房貸利息的抵扣嗎?
: 謝謝!!
你的情形應該可以列舉吧。
恩,真是不好意思,前幾天那篇文章被M了,可是我想要翻案啦XD!
這幾天又想了想,左思右想總覺得不太對勁,
再努力的翻了翻法條後,似乎是我對於解釋令的認知有錯誤。
看了一下所得稅法第17條的規定,以及財政部所發布的那兩則解釋令
應該是所得稅法第17條的規定最嚴格,因為必須要納稅義務人購買且
支付的利息才能列舉,至於其他人購買和支付的,並沒有提到。
所以後來才會有人去申請財政部解釋吧,於是才又發布了上一篇
所提到的兩則解釋令。
這樣來想的話,那一則以受扶養親屬名義購買且以受扶養親屬繳納的解釋令
應該是說明這種特定情形可以認,但不是說除此以外就不能認(恩,好饒舌)
結論就是,應該只要借款人跟所有權人在同一申報戶,而且申報戶裡面
有人在該房屋設戶籍,就可以列舉啦。
再次跟大家說聲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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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01.41
推 WMS:所以情況4也是能列舉扣除吧? 05/03 23:15
推 actually:哇~~謝謝r大的回答....心中的石頭終於可以放下了 05/03 23:59
→ actually:另外,這幾天爬文,也發現,W大也很熱心的在回應大家,謝謝~ 05/04 00:03
推 ronanhsu:to W版主:情況4是可以的,已修改上一篇文章 05/04 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