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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ctually (愛上哈泥豬~)》之銘言: : 我家的情況是,我是納稅人,我扶養我爸跟我媽(皆未滿60,無收入) : 我媽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我爸是借款人, : 我爸跟我媽的戶籍在別的地方,只有我設籍在貸款的屋子裡, : 那,我倒底是屬於哪種?我還可以申請房貸利息的抵扣嗎? : 謝謝!! 你的情形應該可以列舉吧。 恩,真是不好意思,前幾天那篇文章被M了,可是我想要翻案啦XD! 這幾天又想了想,左思右想總覺得不太對勁, 再努力的翻了翻法條後,似乎是我對於解釋令的認知有錯誤。 看了一下所得稅法第17條的規定,以及財政部所發布的那兩則解釋令 應該是所得稅法第17條的規定最嚴格,因為必須要納稅義務人購買且 支付的利息才能列舉,至於其他人購買和支付的,並沒有提到。 所以後來才會有人去申請財政部解釋吧,於是才又發布了上一篇 所提到的兩則解釋令。 這樣來想的話,那一則以受扶養親屬名義購買且以受扶養親屬繳納的解釋令 應該是說明這種特定情形可以認,但不是說除此以外就不能認(恩,好饒舌) 結論就是,應該只要借款人跟所有權人在同一申報戶,而且申報戶裡面 有人在該房屋設戶籍,就可以列舉啦。 再次跟大家說聲抱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01.41
WMS:所以情況4也是能列舉扣除吧? 05/03 23:15
actually:哇~~謝謝r大的回答....心中的石頭終於可以放下了 05/03 23:59
actually:另外,這幾天爬文,也發現,W大也很熱心的在回應大家,謝謝~ 05/04 00:03
ronanhsu:to W版主:情況4是可以的,已修改上一篇文章 05/04 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