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tax
標題Re: [問題] 扶養侄兒及健保問題
時間Tue May 16 21:50:51 2006
※ 引述《minminco (咪咪狗..st(|| ̄))》之銘言:
: 若我父親欲把我堂弟(未滿18歲仍在學,父母親並不是公教人員),列入扶養
: 扶養姪兒(未同一戶籍)是否需要監護人切結書"或"里長證明書其中之一,還是兩者都要
: 是否有固定的表格可填寫,若需要村里長證明,是要我父親這裡的村里長證明
: 還是需要我堂弟戶籍所在地的村里長證明
: 如被國稅局駁回,如何讓我叔叔補申報扶養我堂弟 並於何時辦理
: 有無更正申請書的表格。那我叔叔明年申報是否還可以扣今年的
: (倘若今年我父親這邊的扶養被退回的話)
: 另還有一問,我堂弟的健保..等等的費用,也可列入我父親的扣稅範圍嗎
: 謝謝 <(_ _)>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
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
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
家屬)規定,
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須另檢附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的父或母如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
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不得列報減除
(為證明受扶養者的父或母非前述免稅者,須另
檢附受扶養者父母親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註(1))。申報扶養其他
親屬或家屬時,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
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
非同一戶籍者:
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村里長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
件。
註:(1)身分證已換發新版(無職業欄記載)者,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的在職證明
或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的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保險費列舉限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
五年內可正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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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88.37
※ 編輯: ivysky 來自: 61.230.88.37 (05/16 21:52)
※ 編輯: ivysky 來自: 61.230.88.37 (05/16 21:54)
推 minminco:偉哉曼曼 <(_ _)> 非常謝謝你 05/16 22:34
推 ivysky:其他親屬要有扶養事實哦~ 05/17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