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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rpLin (I pray)》之銘言: : 曾經有一個案例是 : 彰化縣員林鎮的工讀生漏未幫納稅義務人登打所得 : 造成漏報補稅送罰 : 經納稅義務人聲明係工讀生的疏失 : 得以免罰 : 另外公家機關也不會去罰工讀生的 上述的案例似乎滿特殊的。 就我所接觸過的案件,以工讀生疏失漏報為理由 而提起復查的納稅人不少,但是一定都會被駁回, 駁回理由是,即使納稅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對於 申報資料仍然要自行檢查核對,不能用別人的疏忽 來作為免罰的理由。 更進一步來說,即使是委託會計師簽證的營所案件 如果有漏報收入,公司仍然要受到違章處罰,因為 在公法上,也就是稅法上所規定應該負起申報納稅 責任的納稅義務人,就是違章主體,是不能變更的。 但是如果錯誤真的在會計師,基於委任關係,公司 是可以向會計師申請賠償,或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我覺得這樣應該比較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01.41
WMS:應該是這樣沒錯~這種案件就算打到行政訴訟也是敗訴 05/27 15:48
smartlai:+1 05/28 01:20
ivysky:若錯誤在會計師,可求償,但仍屬私下行為,與申報無關. 05/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