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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四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申報在校就學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認定標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或第3目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 在校就學之認定,依據教育部83年5月30日台(83)社第027756號函說明二: 「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 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 學生為『在校就學』。」貴校全修生如符合上開規定,並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得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其有各類所得,並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 稅。(財政部83/07/27台財稅第831602325號函) 附件:教育部83年5月30日台(83)社第027756號函 主旨:關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3目所稱「在校就學」,應如何認定較為 合宜,及「正式學籍」之認定標準等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說明: 二、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 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 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 三、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依「補習教育法」(編者註: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設立,修業年限為3年至7年,其學生具有正式學籍;國立空中大學依「國立空中大學 設置條例」設立,該校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全修生修滿128學分成績及格者,始 得畢業,全修生亦具有正式學籍,然選修生無正式學籍。上述學生學籍與一般學校學生 相同,均具正式學籍。 來源: 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42815&CtNode=97&CtUnit=40&BaseDSD =31&htx_xBody=%A6b%AE%D5%B4N%BE%C7&nowPage=1&pageSize=15&xiList=42794,42796 ,42800,42808,42809,42812,42815 縮址: http://0rz.tw/8e1uJ --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www.wretch.cc/album/ivysk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85.76 ※ 編輯: ivysky 來自: 61.229.159.77 (11/06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