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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MS (☆Barbie~Cute・*・☆)》之銘言: : ※ 引述《dhjry22 (i think i will)》之銘言: : : 某甲收到補稅通知,應繳交50萬。 : : 甲認為稅捐機關記算錯誤,僅應補繳10萬。 : : 訴願機關再審理後,認定真的有計算錯誤,但應補繳60萬。 : : 此時受理訴願機關可否將原處分(50萬)撤銷,而 : : 自行做出補繳60萬的訴願決定?? : : 拜託大家幫我解答一下,感激不盡 。 : : 謝謝^^ : : 以上 小的通識課行政法概要的問題。 : 某甲有先向稅捐機關提起復查了嗎? : 如果沒先復查而逕提訴願的話 : 財政部(國稅)或縣市政府(地方稅)會以程序不符為由 : 退回原處分機關 按照正常程序辦理 : 如果一切都符合程序 : 某甲對於應繳50萬元不服而提出復查 : 復查決定維持原金額50萬元的處分 : 某甲仍不服進而提起訴願 : 訴願決定認為確實有計算錯誤 應補繳60萬元才對 : 並將原復查決定撤銷 : 請原處份機關依照訴願決定書所載意旨 : 重新核定某甲應繳之稅額 : 新發的稅單就是另一個新的復查決定 : 如果某甲對重新核定之稅額仍不服 : 可直接再提訴願 不必重提一次復查 : ------------------------------------------------ : 我這樣講好像有點複雜 不知道大家看不看得懂?! 我沒看懂 XD 不過原篇有trustme板友的推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以此,我查到一篇稅務新聞~然後就看懂了 ^^ 原文如下:http://hualien.ntx.gov.tw/FrontEnd/TaxMessage_NewsDetail.asp?Id=2059 標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行政救濟案件是有其適用的 (桃園訊)在行政法上,有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其對因不服稅捐核課而提起 之行政救濟案件是有其適用的。     本局表示:依照前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二九八號判例:「依行政救濟之法理 ,除原處分適用法律錯誤外,申請復查之結果,不得為更不利於行政救濟人之決定。」, 又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中亦明定:「…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 或處分。」,再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亦有規定:「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 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是「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 」在我國行政救濟制度是被嚴格遵循的。     此原則適用時,當然也不是漫無限制的,最近發生一件稅務訴訟案件,雖然也主 張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卻未蒙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可。其是因為目前稅務機關設有稽核 的制度,對於原審查單位之審查結果,有抽核再作查核的機制。本案爭點為原告認為原審 查人員所作成的審查報告是對其有利也已陳核其主管核章,事後本局稽核科再予抽核該案 所為之核課有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嫌。惟在此處,納稅人未注意到所謂「不利益變 更禁止之原則」係指行政處分作成後,於行政救濟程序,不得更為不利於納稅人之決定而 言。本案原查之審查報告在此處仍僅係稽徵機關內部資料,尚未對納稅義務人發生行政處 分之效力,爾後係以稽核科之複核結果核定應納稅款,對納稅義務人發單而為第一次行政 處分,自不生「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問題。 --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www.wretch.cc/album/ivysk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3.50 ※ 編輯: ivysky 來自: 61.230.93.50 (06/07 20:06)
dhjry22:看了之後,有懂了,謝謝唷 06/07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