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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體殘障裝配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列舉扣除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助聽器、義 肢、輪椅之支出,可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醫藥及生育費」規定,列舉扣除。 說明:身體殘障者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 發票或收據,核實認定。(財政部68/03/15台財稅第31644號函) 來源: 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42873&CtNode=97&CtUnit=40&BaseDSD= 31&htx_lawID=3105&htx_xBody=%B8q%AA%CF&nowPage=1&pageSize=15&xiList=42873 縮址: http://0rz.tw/8f1sM --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www.wretch.cc/album/ivysk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84.16 ※ 編輯: ivysky 來自: 61.229.159.77 (11/06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