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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eorge720 (喬 治)》之銘言: : ※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銘言: : : 納稅義務可以往前追五年到七年,所以陸續收到不同年度的補稅是有可能的。 : : 對於要補的金額有問題的話,最快的方法是直接打電話去問承辦單位。 : : 如果問了真的還有意見,要提復查也不是不行啦… : ↑↑ : 關於上面所說的復查,我想應該已經是程序不符了吧!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納稅義務人 : 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制行....」 : 原PO所述的情況,既然都已經跟執行書記官談到分期了,想必都已經移送制行有案了, : 早就超過繳納期間屆滿翌日30日了,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即不符復查的程序了,最多 : 可以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8條因為計算或法令適用錯誤,並於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 : 了吧 就本例來說也不能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 因為是對核定"補稅"的處分不服,所以就是要用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 稅捐稽徵法第28條是申請退稅的情況才適用的。 如果混淆不清的話,那第35條所定的30天復查期限就形同具文了。 ps.我所謂的"不能適用"是指在法律效果上用這個方法是"此路不通" 但是如果要提出申請當然還是可以的,國稅局也不會很霸道的說 "你不能這樣做"。 ※ 編輯: ronanhsu 來自: 219.71.201.41 (06/15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