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nanhsu (Hotel California)
看板tax
標題Re: 抵押權設定--利息所得之核課
時間Fri Jun 16 17:09:04 2006
※ 引述《ronanhsu (Hotel California)》之銘言:
推 Arens88:那約定為無息應該不算利息所得?
如果雙方在地政機關設定抵押權時,登記約定利率為零,
那自然不會被核算利息所得。
但如果私底下仍有支付利息的行為,一但被國稅局查到
也是要補稅以及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前文所說,有些人登記時都會寫"依據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或許是有人用來取巧的手法,等國稅局要查核時,才拿出一份
約定無息借款的契約書給國稅局,當作證明文件。
但是,依據財政部的解釋令,
http://0rz.net/691sv
這種私文書的效力是低於地政機關登記的公文書,所以不會被採信,
除非你的無息借貸合約當初有經過法院公證,那才會被採信。
因此,如果沒有更其他有力的證明文件,國稅局就會依據
民法規定的法定利率5%來核算利息所得。
此外,前行政法院七十年判字第一一七號判例也可以參考,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有利息約定之
抵押借款業已登記於公文書,稅捐稽徵機關對債權人即可作
有按時收取利息之推定,苟債權人主張未收付實現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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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onanhsu 來自: 219.84.187.250 (06/16 17:37)
推 Arens88:多謝r大,讓人有撥雲見日之感! 06/16 17:51
推 ivysky: 多謝r大,讓人有撥雲見日之感! 06/16 17:59
推 ronanhsu:小弟不敢當>///< 06/16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