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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法律真的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關於抵押利息的行政訴訟案件,常常就會讓人有這種感覺。 當債務人還不起錢,就會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其土地 而拍賣的金額經常會低於抵押權設定的金額,也就是說 雙方的借貸金額是1,000萬,但實際拍賣金額僅有500萬元 一般人會覺得真慘,連本金都不夠。 但是,國稅局卻會說,對不起,你有利息所得,請繳稅。 為什麼? 因為民法第323條規定: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 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 先抵費用,再抵利息,最後才抵本金。 所以假設你的債權本金部份800萬,利息200萬,那拍賣所償還的500萬元中 有200萬是拿來抵利息的,所以你有利息所得。 當然如果你懂法律的話,可以聲明拋棄利息部份的請求權, 或是雙方自行約定,償還的錢先抵本金, 那就不會有稅的問題了。 財政部解釋令: http://0rz.net/ba1vk http://0rz.net/0b1t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187.250
ivysky: 法律真的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06/16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