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ax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snowwons (向日光)》之銘言: : 各位版友好 : 想詢問有關營所稅部分 : 若公司之被投資公司設立於美國加州 : 因虧損 公司打算撤銷該長期投資 : 那在營所稅上 公司要認列已實現投資損失 : 需取得什麼憑證才算是合法憑證 : 另外 若取得憑證 需要經我國駐外單位核可嗎? 先說明,我不是專家,所以以下僅供參考 有疑問還是建議你打電話問國稅局比較保險。 投資損失的規定可以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 http://0rz.net/191wU 然後是台北市國稅局的新聞稿: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27183&ctNode=657&mp=1 簡單歸納條件如下: 1.公司要進行國外投資前,必須向經濟部報備並經過核准。 2.國外投資總股權占該國外投資事業20%以上。 而且認列方式也不是一次認列,而是自投資年度起, 每年按國外投資總額20%提列損失準備。 所以就原po的情況大概是不能認列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