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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nanhsu (Santa Cruz)》之銘言: : 妳的情形應該可以申請更正, : 依據財政部解釋令http://0rz.net/db1Gt : 當程序已進行到強制執行階段時, : 國稅局應依實際執行結果來課稅, : 若該筆不動產確實如你所說這兩年間都拍賣流標, : 那債權人自然也無利息收入可言。 : 你可以依前面的解釋令,並附上法院的公文 : 寫份更正申請書跟新竹國稅局申請更正。 : 不過以後若法院拍賣成交,而你們也獲得分配時 : 就要記得申報利息收入了。 推此一情形,借出的本金可能都未必能取回全額, 卻可能因法拍後的分配而需申報利息收入...很不划算的. 查到一篇相關資訊,提供參考: 抵押借款未舉證應課利息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接受債務人以不動產抵押借款,稽徵機關會依據雙 方的抵押借款契約內容,推定債權人有收取利息而予以課徵利息所得稅,惟一旦不動產被 法院拍賣,債權人如何主張其未收到利息或請求折減其利息所得金額? 該局舉例指出,某甲借錢給某乙,由某乙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登記擔保權利價值五百 萬元,利息約定按中央銀行放款利率計息,因某甲並未申報該項利息所得,而遭補課利息 所得三十五萬餘元,併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某甲不服,提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利 息本票遭退票、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資料,申請復查,經該局審查後,以當事人 提示的證據,足以採信,遂註銷對某甲的課稅處分。   該局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課徵,是以收入實現為原則,有利息約定的抵押借款, 如已登記於公文書,稽徵機關推定債權人有收取利息,將課徵利息所得稅;倘嗣後債務人 財務因難,無力支付利息,不動產遭法院拍賣,債權人雖聲明參與分配,惟未收到利息之 事實,債權人可以舉證,向國稅局申請註銷課稅,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http://www.mof.gov.tw/fp.asp?xItem=16169&ctNode=407 --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www.wretch.cc/album/ivysk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