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nanhsu (Santa Cruz)
看板tax
標題Re: [問題]檢舉獎金稅率-捐贈規定-其他問題?
時間Wed Aug 23 19:23:28 2006
※ 引述《jie1020 (殺生為護生 斬業非斬人)》之銘言:
: 抱歉,我想說一次po三個問題,有點怪怪的,所以po在一起一次問
: 第二個問題,書都找不到有上限的限制,所以是沒有囉!?
關於問題2. 個人與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的捐贈,都要經過陸委會,請問有捐贈上限嗎?
是有限額的,一樣是個人所得總額的20%(營利事業10%)。
而且不是透過陸委會捐贈,陸委會只是負責審核的單位。
對大陸地區捐贈,必須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之。
例如,透過紅十字會對大陸地區捐贈,
拿到的單據就是紅十字會給你的捐贈單據,
所以等於是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的捐贈,
(概念上等於是捐了一筆指定用途的捐款給紅十字會)
因此還是有20%的上限限制。
財政部解釋令如下: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四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標題: 未經許可而直接對大陸之捐贈不得列舉扣除
內容:二、營利事業或個人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透過合於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之,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
至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大陸地區
之捐贈,則應與其創設目的相符。
三、前述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
相關規定審核許可,其未經許可或屬營利事業及
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報為費用或
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80/12/17台財稅第800767121號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01.41
※ 編輯: ronanhsu 來自: 219.71.201.41 (08/23 19:24)
※ 編輯: ronanhsu 來自: 219.71.201.41 (08/23 19:28)
推 trustme:營利事業的限額不是所得額的10%嗎? 08/23 19:41
推 ronanhsu:sorry,已更正。 08/23 20:42
※ 編輯: ronanhsu 來自: 219.71.201.41 (08/23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