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全年贈與逾兩次 應一併申報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06.11.02 03:03 am
汐止市張太太問:原設籍台北市並贈與長子現金100萬元,今年10月戶籍遷到汐止
,還想給女兒100萬元,該如何申報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答覆: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
否為同一個人,都應該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
贈與事實和納稅情形合併申報,且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
贈與合併計算,所以張太太需於第二次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將第一次在台北
市所為之贈與併同本次贈與向本所辦理贈與稅申報。
【2006/11/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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