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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大陸醫院醫藥費 可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新竹訊】 2006.11.02 03:03 am 竹北范先生問: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是否可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 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 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 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 ,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2006/11/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www.wretch.cc/album/ivysky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5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