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ippotsai:營業稅法36條.. 這條是常被忽略的一個條文 (考試會考) 11/19 22:27
※ 引述《yyman ( N NN )》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為何加值型營業人
: 購買外國勞務 在國內無固定場所
: 為何供營業使用 不必繳納營業稅
: 非供營業使用就要繳納營業稅呢?
: 我是新手 煩請高手幫我解答一下
其實沒有直接這樣寫的法條耶。
可以告訴我這說法是哪裡出來的嗎?
營業稅法第二條三項: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
所以購買國外勞務,買受人是納稅義務人是沒問題的。
就學理上來說:
供營業使用的話,可以當作進項稅額扣抵,繳了又抵,所以等於實質免稅。
非供營業使用的話,就不能做進項稅額扣抵,
所以繳了稅不能退或抵,就真的是付給政府了。
所以表面上都是要繳的,只是繳了之後能不能退抵的問題。
理由應該是在這裡吧。
如果你指的不是這樣的實質免稅,
而是真的不用繳營業稅,完全被排除在營業稅體系外。
那還是請你告訴我這說法是哪裡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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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帽子抑或是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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