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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wa (不穩定)》之銘言: :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 請教大家~ : : 買受人(消費者)以信用卡刷付購買商品,欲辦理退貨, : : 由於交易為半年前,未保留發票; : : 半年後的現在要退貨時,此筆銷貨退回是開"折讓單"嗎? : : (不太記得正確用詞) : : 由於要幫在他板提問的板友解答, : : 印象中即使原發票遺失,仍可以開立"折讓單"的方式處理? : : 而且似乎需要買受人填資料及簽名(或需蓋章)? : : 百貨公司以發票已開,原發票已滅失,無法作帳處理發票稅問題, : : 因此希望實務作帳或相關高手幫忙解答,感謝! : 因為之前有在這種退貨率高的公司待過 : 所以知道一些實務上的作法 如有缺漏 請高手補充 : 這種情況比較複雜 因為牽扯到銀行 公司 跟稅法 : 以銀行立場來說 已經刷卡半年以後 公司要退刷是可以的 : 只是有各家銀行既定的步驟 也可能達成協議直接由公司戶頭退 : 然後以公司立場來說 她要幫妳做 她就少收入 當然是不願意 : 而且要跟銀行交涉要一些步驟 她們要特別處理(但是硬要還是可以的) : 開立銷貨折讓或退回單 一般簡稱"折讓單"是稅法規定的沒錯 : 其實嚴格來說 妳要退貨 認真強硬 達成共識 : 稍微有點制度的公司 : 她有辦法找會計查出來當初原本開立的發票號碼的 : 這點是稅法上規定的 除了簽名蓋章那張證明她們退錢給你的"折讓單" : 嚴格來說 還要附上"原本的發票" : (但是如果她們發票本來就有留顧客姓名地址的 就可以不用 這是題外話) : 重點是營業稅法為什麼說除了折讓單 還要原始發票 : 因為國家怕你中獎啦 如果你都中獎拿去領錢了 還要退 那獎金算誰的勒? : 不過這樣的情況 如果查得到發票 看沒中獎 就可以大聲跟她喊 : 只要說得過去 她沒有理由不讓妳退的 因為營業稅還是可以報 : 只是實務上我看到的情形 : 通常是那家公司被客戶說 她要告到壹周刊 或者是 寫了存證信函 : 然後到消保會告 如果老闆怕事 就會退了 : 如果商品還是可供出售狀態 : 發票不見了 但也沒中獎 也願意填折讓單退錢 : 就看看公司願不願意而已了 首先,對於ivysky版大為了要幫在他板提問的板友解答而廣徵實務作帳或相關高手幫忙 解答的敬業精神深表感佩;其次,對於alwa大大不吝傳授實務高手的經驗心得,而且, 口語化的表達,深入淺出,淺顯易懂,也同樣深表感佩。 不過,由於畢竟涉及稅法的規範,似乎可以從法制面加以探討。因此,倘若依據《統一 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 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 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 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 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 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 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 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 票收執聯。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 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 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其次,依據財政部賦稅署75/07/14台稅二發第7554610號函釋: 釋示函令標題: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原則上應取得買受人之證明 釋示函令內容: 函陳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之銷貨退回或折讓,如因作業程序繁複,未能依本部75/03 /19台財稅第7520842號函規定,以電子計算機列印「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 明單」,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 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財政部賦稅署75/07/14台稅二發第7554610號函) 再次,依據財政部76/03/11台財稅第7621404號函釋: 釋示函令標題:統一發票因書寫錯誤退回另開不得按退貨或折讓處理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後,對於所載之營利事業(買方)名稱及統一編 號不得任意更改或應買方要求改開其他營利事業及統一編號,如確因書寫錯誤, 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惟如於次月以後始行發現而退回賣 方另開,致發生重複繳稅情事,應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明退稅,不得逕按退 貨或折讓處理。 說明:為加強管理並配合電腦查核作業,避免發生異常現象,特劃一訂定處理程序如次: (一)關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部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 受人,並已報繳營業稅,買受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月份以後發現收受之統一發票書寫 錯誤或其他原因,退回另行開立者,營業人(賣方)得敘明情由,檢同收回之統一 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退還重複報繳之營業稅,主管稽徵 機關應依照規定填載「營業稅更正、退稅核定單」,通報電作單位建檔,沖減營業 人(賣方)銷售額,應依無效發票作業方式通報電作單位處理。 (二)關於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部分: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取得之進項統一發票 ,依法應即時核對載明事項是否相符,並據以記帳或退回作廢另開,間有疏於核對 ,而於開立發票月份以後始發現書寫錯誤或其他原因,退還銷售人(賣方)另行開 立者,所在地稽徵機關應依前述第(一)點後段所通報收受之資料,查明有無涉嫌 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登帳情事,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76/03/11台財稅第7621404號函) 綜上,如原po所述:買受人(消費者)以信用卡刷付購買商品,欲辦理退貨,由於交易為半 年前,未保留發票;半年後的現在要退貨時,此筆銷貨退回是開"折讓單"嗎? 由於買受人係為非營業人,且易為半年前,想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業已申報,因此, 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 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 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此外:alwa大大所說:營業稅法為什麼說除了折讓單,還要原始發票,因為國家怕你中獎 啦!似乎並非如此。財政部不會害怕納稅人合法取得的統一發票中獎;其實,...... 據財政部76/03/11台財稅第7621404號函釋:.....如確因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惟如於次月以後始行發現而退回賣方另開,致發生重複繳稅情事 ,應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明退稅,不得逕按退貨或折讓處理。其理由係如說明:為加 強管理並配合電腦查核作業,避免發生異常現象,特劃一訂定處理程序...... 以上謹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0.181
ivysky:我的努力可以感動您們而得到協助,這樣就夠了. 感謝! 04/02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