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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對申報所得稅有所疑問時, 就把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說明找來研究看看: http://tax.nat.gov.tw/irc/qa2.htm (十三)什麼是受扶養親屬? (略) 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略,請去看申報書說明連結) 其實板友們應該會發現,國稅局對受扶養的認定條件,越親近的親屬就越寬鬆, 越遠的親屬(其他親屬或家屬 如伯、姪、孫、甥、舅等),規定多,證明文件也多. plb板友想扶養的是姊姊,上一段的條件,若只單純申報受扶養, 應該是可以只附醫師證明,原PO姊姊的重大傷病卡,如何申請到的,我不熟這領域, 應該也是需要醫師證明去申請,重大傷病卡或許未能標示申請原因? 建議還是請市立療養院或醫院再開一份醫師證明吧! (十五)什麼是扣除額? (4)殘障特別扣除額: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殘障者(須檢附殘障手冊或身心 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 證明書影本),每人可減除77,000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這是除了受扶養的免稅額以外,額外再扣除一筆, 因此規定條件又更嚴格. 原PO家人基於其他考量未幫其姊身心障礙手冊,或因未及可申請條件,總之是不符合. 可是若僅是申報為受扶養親屬,依查到的規定,應是可以,況且同胞手足有困境, 兄弟姊妹總是拋不開共同照護責任的(姻親有類似情況). 只是不知國稅局是否剛好在"未明文規定"的審核作業,把此情況剔除掉就是了.... 我認為可以試試看. 個人在稅法上,多是按圖索驥~查資料而得,或有觀念上、理解上的錯誤,尚請板友指正. 註: 精神衛生法: 第 5 條 本法所稱病人,係指精神疾病患者。 本法所稱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 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 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第二項是哪部分? 我沒看懂...是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 ?) ※ 引述《plb (無)》之銘言: : 我姊姊有精神疾病 : 但沒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 因為家人及她自己怕被現在公司發現會有異樣眼光(我姐偶爾會去工作一陣子) : 這樣應該算是無謀生能力吧 : 即使她有賺一些錢 她算有重大傷病卡 : 如果拿醫院的藥單 是市立療養院的 : 這能算是證明嗎 : 那她賺的錢 如果有扣繳平單 是不是也要一並算我所得 : 如果我要扶養她 --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tw.myblog.yahoo.com/ivy-sky/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我最愛的討論板 consumer~消費者保護板 tax~稅務板 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5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