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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ku (我家有多多)》之銘言: : 因為,依據財政部74/06/10台財稅第17312號函釋: : 【軍人及中小學教職員之子女不得列為其兄弟姊妹之受扶養親屬】 : 釋示函令內容: : 主旨:所得稅法第4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個人,其未滿20歲或 : 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之子女,不得由其已 : 滿20歲之子女列報為同胞兄弟姊妹扶養親屬寬減額: 說明: : 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法第1款)第4目規定,免稅 : 所得者之子女不得由其親屬列報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立法意旨,係防止免 : 稅所得者,將子女交由他人申報扶養,以規避稅負。 : (財政部74/06/10台財稅第17312號函) : http://www.ttc.gov.tw/qp.asp?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 : 所以正確的答案應該就是:如果父母是國中小教師等免稅身分,納稅義務人不可以 : 列報撫養其兄弟姐妹! 突然發現一個陌生用詞:[寬減額], 陌生是好像曾經聽過,但不熟悉,查全國法規資料中,並無寬減額這個詞。 (板文有一篇寬減額與扣除額的學術討論?可是看不太懂) 查釋函有五頁70筆資料出現寬減額,這個寬減額是舊法中的名詞嗎? 一般受扶養親屬使用的是免稅額及部分的扣除額,並非寬減額寬減額就是現行使用的免稅額扣除額?或是指其他什麼? --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tw.myblog.yahoo.com/ivy-sky/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我最愛的討論板 consumer~消費者保護板 tax~稅務板 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5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