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ax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twinlight (打勾勾)》之銘言: : 3.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限十八萬 : 本人有在國語日報及社區大學擔任講師 : 當時簽收的領據是簽演講費 : 但是申報單上還是顯示成薪資 : 我想問的問題 : 1.我可以藉由何種管道去證實我這部份的薪資是屬於演講的鐘點費? : 2.當這筆演講薪資低於十八萬時,是否直接當成是免稅的部份 : 而不須把它列入薪資總額去辦理稅務?? 原PO擔任講師的情形,雖名為演講,但實際上是授課,應非講演鐘點費, 故以授課鐘點費列屬薪資.查釋函如下: 釋示函令標題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 函復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如說明。 說明:二、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 ,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 、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台幣一八○、○○○元以上部分,不 在此限。 三、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 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 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 分者為限。(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 來源網址縮址: http://tinyurl.com/2su2ka or http://0rz.tw/7d2CF 或由查詢頁進入:http://www.ttc.gov.tw/qp.asp?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 以上若有疑問,仍可向國稅局請求釋疑.或請板友提供其他釋函解之. 5/12補充: http://www.dyu.edu.tw/~ao2300/norm/money/hours.htm 鐘點費與演講費之區分: 鐘點費:(屬於薪資所得) A.業務講習會、訓練班及其他類似具有招生性質之活動。 B.不論有無收費,皆須照排定之課程上課,且有固定之上課地點。 C.講授課程名為專題演講(含同步翻譯者之酬勞),但係在上課場合為之, 有上課之性質者。 演講費:(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有18萬元免稅額) 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之專題演講,無固定之場所、時間及對象。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tw.myblog.yahoo.com/ivy-sky/ 我最愛的討論板 consumer~消費者保護板 tax~稅務板 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所得稅申報大月~請先爬文,提問請PO板,恕不提供水球解答,以免錯答誤事。 歡迎Q名片~備有申報等連結資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62.160 ※ 編輯: ivysky 來自: 61.229.152.32 (05/12 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