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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函令標題 :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 (苦惱中..本篇標題過長,得另外修改至適當字數,又需表達明確..)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 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 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 來源: http://0rz.tw/1c2Fuhttp://tinyurl.com/ywh529 有興趣查釋示函令的板友,可由下連結進入: http://www.ttc.gov.tw/qp.asp?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qType=New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tw.myblog.yahoo.com/ivy-sky/ 我最愛的討論板 consumer~消費者保護板 tax~稅務板 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所得稅申報大月~請先爬文,提問請PO板,恕不提供水球解答,以免錯答誤事。 歡迎Q名片~備有申報等連結資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6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