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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unemasa (零)》之銘言: : ※ 引述《Bode123 (....)》之銘言: : : 父親 留下一些財產 給我還有弟弟 妹妹 但有一些遺產稅 那遺產稅要如何分 : 先回答你遺產稅的問題 : 基本上繼承關係是公同共有 : 也就是說債務人可以向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部的金額 : 被要錢的人,自己再尋內部關係找其它人求償 : 這時候允許我插個題外話了 : 在遙遠的年代,其實現在也是 : 老一輩認為女兒不分財產 : 所以財產不會分給女兒 : 但是老一輩的人就是老一輩 : 你以為他們會去做拋棄繼承嗎? : 當然不會 : 有良心一點的,最多就是舅舅們加簽一個合意書 : 同意債務(含稅)由他們承擔 : 但就如同我說的 : 公同共有,債權人可以高興找誰要就找誰要 : 這也是可以理解的 : 萬一五個人繼承,財產全部給我,但約定債務我不擔 : 你覺得債權人有需要受我們的協議拘束嗎? 答案當然不 : 所以很悲慘的事情來了 : 就是財產沒分到 : 但是卻被國稅局找上門 雖然他們那房只是1/8 : 但你知道全部的遺產稅有多少嗎? : 4000萬!對,你沒看錯 : 這就是有錢人!4000萬的遺產稅 : 他們那房很衰 只是1/8 : 但被國稅局相中了 : 在法律上,他們對於國稅局移送執行是跑不掉的 : 再插個題話話 : 行政執行署乃台灣唯一合法的討債公司 : 你有看過哪一家討債公司,債務人不付錢 : 還可以把債務人抓去關不方成妨礙自由的? : (當然執行署不能無限關啦,有時間限制的) : 再接話題拉回來 : 所以我財產沒分到,卻要繳4000萬的稅 : 這可不是心中一個X字可以了事的 : 只能把錢付了,再向舅舅要錢 : 但......... : 你以為舅舅「一定」會付嗎? : 科科 : 舅舅會付錢,你還會被國稅局送執行啊? : 科科科 : 好了 故事講完了 : 再回來說遺產稅怎麼繳 : 建議你們先把財產繳了稅,再來分 : 這樣也比較公平些 : 至於你覺得遺產稅要怎麼分擔 : 老實說這是你們的內部關係 : 通常是照應繼分比例 : 但實際上按「分財產」比例來負擔,是比較合理一些 : 當然如果令尊的遺產沒太多,那也無所謂 : 計較個幾塊錢傷感情也無意義(但4000萬就真的太扯了!) : 你是女生嗎?有分到財產嗎? : 沒分到,我猜要做拋棄繼承也來不及了 : 那建議就寫個由分到財產的人,負擔債務、稅金的合約吧 : 然後再把不動產去設個抵押 : 免得像我講的故事 : 發生舅舅沒良心的情事,科科 : 小結 : 外部關係的話,你們全體對債權人負責,債權人可以隨組搭配套餐 : 6:2:2的要;7:1:2的要,隨他高興 : 債權人包含國稅局 : 欠稅是跑不掉的,除非你沒錢 : 被要了,再依你們內部關係 : 通常是應繼份比例(如果沒有額外約定)去轉向其它人要 : 有額外約定,如:依分到財產的比例 : 那就照那個比例,去向其它人要他應該出的稅 : 建議,先把稅繳掉 : 話說,我那個4000萬的故事 : 還不是遺產稅總額喔 : 不知道是漏報,還是被國稅局剔除在爭的部分 : 所以整個遺產稅額總額 可不止4000萬! : 其它的當初應該有先繳掉 : 科科 ------------------------------------------------ 依照《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 ,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 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同法第6條復規定: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 行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 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 。 次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 捐,由左列之人負繳納義務。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前項第三款應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 經選定報明法院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有關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 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 ,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 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 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依第十六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或依第二十條規定不計入贈與 總額之財產,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 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同法第41-1條復規定: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 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 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 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 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 綜上: 1.基本上稅捐之徵收,係優先於普通債權。 2.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 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3.且原則上應於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 ,主管稽徵機關始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及同意移轉證明書。 4.在我國係實施總遺產稅制,原則上遺產尚未分割前係屬公同共有,依《稅捐稽 徵法》第12條「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 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之規定,則該遺產稅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其性質屬《民法》第272條所稱之連帶債務,依同法第273條「連帶債務之債權 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 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之規定,故國稅局 得對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且在連帶債務(遺產稅)未全部繳清前,全體債務人(繼承人)仍負連帶責任。 至於繼承人內部之間,要如何分配遺產,以及要如何分配遺產稅稅負....均屬 其內部事務;大致僅有所謂法定應繼分,可供內部計算參考。 5.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等之後 ,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 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 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所以,在國稅局核定並繳清全部遺產稅應納款項之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 為其他處分及變更登記。 除非,短漏報遺產稅部分係於國稅局核定並繳清稅款,且經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 及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後,才被檢舉、查獲。 -------------------------------------------------------------------------- ******** 國家財政 需要您的支持 謝謝! ******** ******** 國家建設 有著您的貢獻 感恩!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0.125
liku:以上倘若有誤,敬請指正。 06/18 18:07